來台簽證資訊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 1. 簽證類別:中華民國的簽證依申請人的入境目的及身分分為四類:
    • • 停留簽證(VISITOR VISA):係屬短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在180天以內。
    • • 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係屬於長期簽證,在台停留期間為180天以上。
    • •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
    • •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
  • 2. 入境限期(簽證上VALID UNTIL或ENTER BEFORE欄):係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之期限,例如VALID UNTIL (或ENTER BEFORE) APRIL 8 ,1999即1999年4月8日後該簽證即失效,不得繼續使用。
  • 3. 停留期限(DURATION OF STAY):指簽證持有人使用該簽證後,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時起算,可在台停留之期限。
    • • 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種類。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註限制之簽證者倘須延長在台停留期限,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
    • • 居留簽證不加停留期限:應於入境次日起15日內或在台申獲改發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所屬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及重入國許可(RE-ENTRY PERMIT) ,居留期限則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
  • 4. 入境次數(ENTRIES):分為單次(SINGLE)及多次(MULTIPLE)兩種。
  • 5. 簽證號碼(VISA NUMBER):旅客於入境應於E/D卡填寫本欄號碼。
  • 6. 註記:係指簽證申請人申請來台事由或身分之代碼,持證人應從事與許可目的相符之活動。

外國人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 1. 適用對象
    • (1)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比利時(Belgium)、加拿大(Canada)、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摩納哥(Monaco)、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挪威(Norway)、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38國旅客。
    • (2)持有效美國、加拿大、日本、英國、歐盟申根、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先進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之印度、泰國、菲律賓、越南及印尼等5國旅客。
    符合上揭條件且未曾在臺受僱從事藍領外勞工作者申請免簽證入國,須先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為本案建置之「東南亞五國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基本資料,取得憑證後方能據以辦理登機及移民證照查驗手續;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指定先進國家有效簽證或永久居留證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 2. 應備要件
    • (1) 所持護照效期須在6個月以上(普通、公務及外交等正式護照均適用,但不包含緊急、臨時、其他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日本護照效期應有三個月以上;持用緊急或臨時護照者應向我駐外館處申請簽證或於抵達桃園或高雄小港機場時申請落地簽證)。
    • (2)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 (3)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 3.適用入境地點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基隆港、台中清泉崗機場、台中港、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花蓮港、金門尚義機場、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 4.停留期限
    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持日本、英國、愛爾蘭、紐西蘭護照入境者為90天;持其他國家護照者為30天,最遲須於期滿當日離境(有關逾期罰則請按此處)。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但因罹患急性重病、遭遇天災等重大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如期搭機離境,或於入境後於停留期限內取得工作許可之白領專業人士及與其同時入境之配偶、未滿20歲子女,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專案同意改換停留簽證者不在此限。

外國人來台簽證規定及申請流程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網址: http://www.boca.gov.tw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5樓。
電話:+886-2-2343-2888
傳真:+886-2-2343-2968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申請事宜請利用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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