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臺簽證資訊

來臺簽證資訊

一、免簽證適用對象

●開放以下65國旅客免簽:

*澳大利亞(Australia)、奧地利(Austria)、安道爾(Andorra)、比利時(Belgium)、*貝里斯(Belize)、*汶萊(Brunei)、保加利亞(Bulgaria)、加拿大(Canada)、智利(Chile)、克羅埃西亞(Croatia)、賽普勒斯(Cyprus)、捷克(Czech Republic)、丹麥(Denmark)、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史瓦帝尼(Eswatini)、愛沙尼亞(Estonia)、芬蘭(Finland)、法國(France)、德國(Germany)、希臘(Greece)、瓜地馬拉(Guatemala)、海地(Haiti)、*宏都拉斯(Honduras)、匈牙利(Hungary)、冰島(Iceland)、愛爾蘭(Ireland)、以色列(Israel)、義大利(Italy)、*日本(Japan)、韓國(Republic of Korea)、拉脫維亞(Latvia)、列支敦斯登(Liechtenstein)、立陶宛(Lithuania)、盧森堡(Luxembourg)、馬來西亞(Malaysia)、馬爾他(Malta)、*馬紹爾群島(Marshall Islands)、摩納哥(Monaco)、*諾魯(Nauru)、荷蘭(Netherlands)、紐西蘭(New Zealand)、尼加拉瓜(Nicaragua)、*北馬其頓(North Macedonia)、挪威(Norway)、帛琉(Palau)、巴拉圭(Paraguay)、*菲律賓(Philippines)、波蘭(Poland)、葡萄牙(Portugal)、羅馬尼亞(Romania)、*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聖馬利諾(San Marino)、新加坡(Singapore)、斯洛伐克(Slovakia)、斯洛維尼亞(Slovenia)、西班牙(Spain)、瑞典(Sweden)、瑞士(Switzerland)、*泰國(Thailand)、*吐瓦魯(Tuvalu)、英國(U.K.)、*美國(U.S.A.)、梵蒂岡城國(Vatican City State)等66國旅客。

資料來源: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免簽證規定

 

二、有條件免簽證適用之東南亞國家

印度、越南、印尼、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人民申請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入境許可憑證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基本條件(均要符合):

1.       所持護照效期尚有六個月以上(係指真正入境臺灣時,而非上網申請之時)。

2.       持有回程機、船票,或附下一目的地之機、船票。

3.       未曾在臺受雇從事藍領外勞工作者。

二、特殊條件(現持有下列證件之一者便可):

1.      現在尚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歐盟申根等國核發之證件:

I.       有效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權);或

II.      有效簽證(包含電子簽證);或

III.     效期逾期10年以內居留證或簽證。

IV.     持澳洲、紐西蘭電子簽證申請核准證明者,該電子簽證須尚在有效期限內。

V.      持日本簽證申請核准證明者,須另檢附入境日本紀錄,或下一段前往日本之機(船)票。

2.      現在尚持有中華民國過去10年內核發之簽證或居留證,且無違常紀錄者;惟所持中華民國簽證註記代碼為「FL」(移工)、「X」(其他)、「P」with Special  Permission from MOFA(「觀宏專案」紙本或電子簽證,採溯及既往原則),或居留證事由為「移工」者,均不適用。

三、注意事項:

1.       停留期限14日,自入境翌日起算;核准憑證效期90日,可於效期屆滿前7天重新申請;效期內得多次使用。

2.       填寫錯誤者,可立即重新申請。

3.       僅限持正式護照者,不適用持臨時、緊急護照、其它非正式護照或旅行文件。

4.       僅限持正式簽證者,不適用持工作許可或類似文件。

5.       所持上述國家之簽證倘蓋有VOID、CANCELLED或CANCELLED WITHOUT PREJUDICE等章戳,不適用。

6.       效期逾期10年以內係指居留證或簽證之效期屆滿日(倘無效期屆滿日則以核發日為準)與入境臺灣之日期,兩者間距離不超過10年。

7.       持永久居留證而無效期註記者,該證效期請輸入「9999」年12月31日代之。

8.       核准證明建議以雷射印表機印製,入境時須出示核准證明及特殊條件所列文件查驗,無法出示者拒絕入境。

9.       印尼籍人士持日本核發之「查證免除登錄證」者,得提出申請。

10.     持本證首次入境,無須填寫入國登記表。於申請完成該簽證效期內再次入境,須重新填寫入國登記表。

四、申請程序:符合上揭條件者,得先經由網際網路向內政部移民署專為本案建置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基本資料,取得憑證後,方能據以辦理登機及證照查驗手續;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指定國家之前揭相關證件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

 

三、來臺申請電子簽證適用對象

一、適用電子簽證之19個國家:巴林、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布吉納法索、哥倫比亞、多米尼克、厄瓜多、吉里巴斯、科索沃、科威特、模里西斯、蒙特內哥羅、阿曼、巴拿馬、秘魯、卡達、沙烏地阿拉伯、索羅門群島、土耳其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二、不限國別:應邀來我國參加由中央政府機關主辦、協辦或贊助之國際會議、賽事或商展活動者。

三、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透過交通部觀光局指定旅行依據「東南亞國家優質團客來臺觀光簽證作業規範」申請來臺旅遊團客。

四、南亞6國商務人士:印度、斯里蘭卡、孟加拉、尼泊爾、不丹及巴基斯坦籍人士經外貿協會駐當地機構之推薦者。

五、伊朗商務人士:經外貿協會駐當地機構之推薦者,得適用申請電子簽證。

六、電子簽證問與答

 

四、一般簽證可至各國辦事處申辦

查詢各國最近辦事處

 

五、中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相關規定及申請事宜

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電話:+886-2-2388-9393

簽證辦理係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管轄工作,如有異動請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公布資訊為主。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電話:+886-2-2343-2888
傳真:+886-2-2343-2968

若有任何問題請洽詢:

經濟部推動會議展覽專案辦公室
電話:+886-2-2725-5200 分機1124
傳真號碼:+886-2-2720-0075
E-mail: mpo@meettaiwan.com
地址:臺北世貿中心展覽大樓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五號3C-3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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